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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8

什么是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范结算会员或投入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入者在区别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入者的限仓数额。结算会员和投入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范如下:

1、对投入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2、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2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5%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是指为防止大户操纵和个别会员超过自己的资金承受力超量交易, 在价格大起大落时出现巨额亏损,交易所根据会员资金实力核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限额,对套期保值者不受此项约束。

一、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的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3年9月1日实施),对“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作了如下规范: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范会员或投入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区别期货品种的具体状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历程中的区别阶段,分别适用区别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入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危机;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 同一投入者在区别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入者的限仓数额。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入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区别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范如下:

见下表: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区别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范(单位):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入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范(见第十八条表)。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范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下表)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给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给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给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投入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范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入者,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范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入者在区别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入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入者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入者在规范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范执行强行平仓。

二、 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概述

价格限制制度包含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熔断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紧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范,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范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2、价格熔断制度

此外,价格限制制度还包含熔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三、 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的作用

1、价格限制制度可有效降低违约危机,对保证金有替代作用。

期货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直接掩盖了具体的均衡期货价格的位置,在期货市场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往往转向相关的现货市场来获取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如现货市场也设置了涨跌幅限制,那么关于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会进一步模糊,使得投入者对未来的损失程度不能准确判断,不断地去补足保证金,而不会选择违约,从而降低了整个交易的违约危机。

2、熔断制度是启动涨跌停板制度前的缓冲手段,发挥防护栏的作用。

四、 期货市场价格限制制度的经营管理规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危机控制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章,对“价格限制制度”作了如下规范: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危机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一)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未持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重新实行熔断检查。

(三)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五)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十一条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出现单边市,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实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区分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

(二)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采取下列危机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危机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简介: 张明科,执业编号:A1120619100001 从事金融研究、证券分析多年,对主力操盘行为有很强的认知,熟悉中小投资者的操作和心理特点,擅长用资金推动论和波段理论把握短线、中线个股。 市场见解:顺应趋势,把握资金流向,才能较为轻松在大势中获利。 理念:唯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在股市长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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