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指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行索赔,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给防灾防损或危机评估、危机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保险经纪是保险市场进展和保险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在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已经诞生了有四百多年,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 保险市场的组成
完整、规范、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主体和保险中介组成。
· 保险主体包含:提给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保险企业;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保险中介包含:为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给全面危机经营管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 / 被保险人和承保人 / 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实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 2000 年 6 月,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有限企业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保险经纪企业的性质
保险经纪企业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给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企业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 / 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范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规范
《保险法》第 126 条规范:“保险经纪人是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 130 条规范:“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第 7 条规范:“保险经纪企业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历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客户与保险经纪企业之间的关系
客户与保险企业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他们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像所有的买卖双方一样,他们的利客户与保险经纪企业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保险经纪企业是客户的保险顾问,他接受 客户的委托,基于客户的利益,站在客户的一边,为客户提给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企业与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
三、 保险经纪的作用
保险经纪是保险市场进展和保险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我国保险业在经过20年的大进展之后,引入保险经纪的意义重大。
第一,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目前,我国市场上活跃着30家保险企业,已形成了群雄逐鹿的局面,各保险企业之间面临着比信誉、比价格、比服务的激烈竞争。保险经纪人作为消费者的投保顾问,将通过一系列技术指标对各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信誉等方面实行评估比较,从而作出投保选择。这将促使各保险企业通过合理方式稳健进展,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来赢得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的信赖。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充实了保险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其通过弥补投保人在保险知识方面的不足,改变投保人在市场上的劣势地位,使保险市场的运作更公平、更有效。
第三,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基本是兼展业、承保、理赔、防损于一身,机构臃肿,人口过多,展业成本高,影响了经营效率。保险经纪人的出现,将使保险业实行合理分工,减轻了保险企业繁重的展业、承保任务和支出,使其更专注于保险基金经营管理,实行防损与补偿,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保险市场日益开放化、国际化。无论是国外保险机构进入我国市场,还是国内保险机构进入国际市场,都要求我国保险业经营体制、经营管理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运用已相当普遍,也较成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将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
第五,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投保人权益。选择一家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保险企业,购买一种功能全、保障高的险种是投保人的权益。但现实中,往往由于投保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有限,购买不到真正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或得不到合理的理赔。而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专业顾问,将通过运用其丰富的经济、法律、保险专业知识及解析评估能力,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有效期
保险有效期(Period of Insurance)
从生效时起到保险限届满时止的阶段。
如遇下述状况,有效期也可提前终止:
①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给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②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范为限。
③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④依法终止。根据法律规范而提前终止保险。
⑤违约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