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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一、 什么是私募法

私募法也称非公募法,是指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是对有些特别的机构发行公债的方式。

二、 私募法的种类

私募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1.银行承受法

银行承受法的意义和特点

银行承受法也称银行承办法,即政府发行的公债,由银行全数承受,并只能由最初的购买者持有。

银行承受法也称银行承办法,即政府发行的公债,由银行全数承受,并只能由最初的购买者持有。笼统地讲,银行承受法是需要政府和银行之间议定条件即可,手续简便,国库收款集中、整齐,因而不失为较好的公债发行方式。但是,银行承受法对政府的利益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则依其议定的承购条件及其承购者的区别而有所区别。从承购条件来看,如果其承购价格比较合理,承购价格与公债面额之差较小,仅相当于采用公募法所需费用,那么,由银行承受与公募法推销对政府所形成的发行费用负担基本相同;并且前者还具备公募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在此前提下,采用银行承受法是可行的。

银行承受法的特点

以银行承受法发行的公债,即可以由中央银行承受,又可以由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承受。但是,这两种承受者承购公债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有所区别。首先,考察由中央银行承受时的状况。中央银行承受是指由中央银行依照协议条件,全额承受政府采用此法所发行的公债。由中央银行承受政府公债,具备手续简便、费用小甚至无需公债推销费用等优点,这紧要是因为中央银行大多是国有或者由中央行政当局直接经营管理经营的银行,甚至其资产完全非国有化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美国的中央银行),其理事会的所有成员也都是由政府任命的。不过,由中央银行承受公债,往往难免导致货币的非经济发行,进而引起通货膨胀。因此,有些国家对由中央银行承受公债往往加以一系列限制,如限额承受;在我国,长期以来还提出实行财政与信贷综合平衡;有些国家则规范不允许由中央银行承受公债。其次,考察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承购的状况。专业银行承受是指由专业银行全额承受政府以银行承受法发行的公债。采取由专业银行承受公债的公债发行方式,除了具备银行承受法的一般性优点以外,还便于政府贯彻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专业银行承受公债,可以使其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被束缚在公债券上,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货币流通量的作用。正因为银行承受法具备这些优点,所以在金融体系比较健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府大量采取这种方式发行公债。此外,与由中央银行承受公债时的另一个区别点是,专业银行承购的公债,在专业银行资金短缺的状况下,它可以将债券抛售出去,也可以在货币政策允许的限度内,向中央银行贴现或再贷款,以增加其资财,扩大其信贷投放规模。因此,与中央银行区别,专业银行可以作为政府公债的承受者,但不一定是公债券的最后持有者。

特别发行法的意义和特点

特别发行法是指政府向由政府经营管理的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公债。

公债发行方式的特点

(1)具备非公开性。即向政府内部(政府所经营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公债,是通过对政府内部帐目往来的处理完成的;

(2)是对政府部门暂时存款的利用。采用特别发行法发行公债,通常是当承购单位收入超过支出而有结余时,用结余资金部分购买政府的公债券;当其收入少于支出出现收不抵支时,则向政府出售公债券以弥补其财政开支的不足。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特别发行法向政府经营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公债。在美国,特别发行的对象,紧要是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几个信托基金组织,如联邦雇员退休基金。失业救济基金等。在日本,特别发行的对象紧要是日本资金运用部资金:在80年代初期以来,由资金运用部认购的日本公债(国债部分),占日本国债总额大约在30%以上。日本资金运用部是直属日本大藏省的、专门经营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特别机构,根据195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资金法》的规范,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多余资金必须存人该部。目前该部资金紧要来自于邮政储金、保健年金、国民养老金等。以资金运用部资金认购国债,实际上属于公债特别发行法。

特别发行法是指政府向由政府经营管理的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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