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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存款

发布时间:2019-11-19

一、 什么是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对象和用途,代为运用和经营管理交付的资金称为“委托存款”。委托存款是金融信托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委托贷款或委托投入的保证金,因而它是与委托贷款或委托投入相对应和相结合的一种存款人,委托人多是为贷而存的,这项资金的支配和运用权限是属于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投入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给委托存款。在我国,目前委托存款紧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二、 委托存款的程序及原则

金融信托机构在办理委托存款业务时的具体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和期限,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属规范范围。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款,作为委托贷款或委托投入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实行贷款或投入。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金额内支取。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历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入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入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委托投入款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入余额时,对其超过部分,按规范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三、 委托存款的会计处理

(一)存入委托存款

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银行账户。

金融机构向委托人开出一式三联委托存款单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二)委托存款计息

金融机构应对未发放委托贷款和实行委托投入前的委托存款计付利息,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三)支取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随时可以支取,但仅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

委托业务

四、 什么是委托业务

委托业务是指金融信托部门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办理的信托业务。

五、 委托业务的类型

委托业务是我国金融信托事务中的基础业务,委托业务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明确要求办理业务。委托业务具体包含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入业务。

1.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为了把资金委托信托投入企业运用取得收益,而将资金存入信托投入企业办理的具备特定用途的存款。

2.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将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信托机构,按照指定的项目、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并由信托机构监督资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业务。

3.委托投入业务

委托投入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将委托单位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实行投放,并负责监督投入资金的使用及接受投入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分配等事宜的委托业务。

六、 委托业务的特点解析

目前许多组织热衷于委托业务模式实行系统开发。实际上,不是所有组织都能从委托业务模式中获得好处的,一旦不能对系统很好地理解和经营管理,那么委托业务就会给组织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委托业务的优点与缺点实行解析,然后针对组织的实际状况予以决策。

委托业务的优点

从委托方角度看,委托业务紧要有以下优点。

(1)经济方面:由于负责系统开发的外部开发商是信息系统服务与技术方面的专家,所以靠专业化与规模经济,他们能以低于内部成本的费用向组织提给同样的服务与价值。

(2)服务质量:因为一旦外部开发商提给的服务不够满意,那么他将失去自己的客户,所以企业对外部开发商的影响比对自己员工的影响更大,从而能以较低的成本从开发商那里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3)可预算性:由于组织与外部开发商事先针对区别层次的服务所对应的费用实行了签约,因此可以减少成本的不确定性。

(4)灵活性:在组织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不发生重大变化的状况下,能适应业务量的增长。当信息技术渗透整个企业价值链时,由于成本和性能可按变化的需求不断调整,所以外部开发商可提给较强的业务控制和适应能力。

委托业务的缺点

委托业务可能给委托方带来的危机是:

(1)失控。当一个组织将开发、运行信息系统的责任承包给另一个组织时,它可能失去对信息系统职能的控制。如果开发商成为企业运行与开发信息系统的惟一选择,那么企业将不得不接受开发商所提给的任何技术。这种从属关系最终将导致产生较高的成本,并可能失去对技术经营管理的控制。

(2)战略信息易损。由于企业信息系统由外部人员实行开发,所以商业秘密或业主信息可能会泄露给竞争对手。若允许外部开发商开发或操作使企业具备竞争优势的应用系统,那将更加有害。

(3)依赖性。企业会随开发商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运作而变得对开发商的生存能力更加依赖,那么开发商的财政问题或服务上的衰减都可能对企业产生严重影响。

七、 委托业务的时机选择

经营管理者在决定依靠委托业务建立系统之前,要对信息系统在组织中的作用实行评估,选择恰当的时机和业务实行外包。下面是适合于通过委托业务建立系统的状况,以供借鉴。

(1)当企业遇到利用信息系统可以提升其竞争力的机遇时,而期限紧迫,可以考虑利用委托业务方式实行开发。

(2)当用委托业务方式并不会剥夺企业未来信息系统革新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时,可以采用委托业务方式。如果企业用委托业务方式建立了自己的某些信息系统,但仍保留自己内部的信息系统人员,那么就应保证其信息系统人员在技术上总保持最新,并具备开发应用于未来的系统的专业知识。

(3)当企业现行信息系统能力不足,效率低或技术落后时,可能考虑委托业务。有些组织靠委托业务作为一种改进自身信息系统技术的省力方式。

八、 信托业务与委托业务的区别

委托业务和信托业务都属于广义上的信托业务,其基本含义和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受人之托、代为理财,但两者又有严格区别:

1.资金的使用权区别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资金的使用权必须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有权自主使用信托资金;委托业务中的委托资金的使用权在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决定其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托机构经营委托资金没有主动权。

2.收益来源区别在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的收益紧要来自信托资金经营中的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而委托业务中的收益紧要是经营委托资金的手续费。

3.经营危机区别信托业务的经营危机由信托机构承担,而委托业务的经营危机则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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