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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四川信托风险处置进入关键阶段

时隔20多天,四川信托风险处置更进一步。4月23日,四川信托发布《关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风险处置进展的公告》称,4月23日,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四川信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法院公告,近期将开展债权申报相关工作。在此,特别提醒,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已签约的自然人投资者将由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府春晓”)代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无需自行申报债权。

下一步,四川信托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加快推进破产重整相关工作。

此前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同意了四川信托进入破产程序。

四川信托将可能是《信托法》《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第二家破产的信托公司,此前的2023年5月,新华信托破产请示获原银保监会批复11个多月之后,正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也标志着国内信托牌照由68张减少为67张。

不过,四川信托是破产重整而非破产清算,如重整顺利,公司主体还将继续存续,信托牌照不会因此注销。

去年12月,化险3年的四川信托披露了自然人投资者兑付方案,即以40%~80%不等的报价比例,由第三方公司天府春晓受让信托受益权,其也因此成为继安信信托(现建元信托)、新时代信托之后第三家推出“打折兑付”方案的信托公司。

当时,四川信托向投资人披露,上述方案以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为前提。从最新公告来看,截至今年2月26日,已与天府春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四川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达到8055人,签约率为95.02%。以此粗略计算,四川信托涉及的自然人投资者在8477人左右。

多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重整成功的关键,一方面是有可靠的战略投资人,国资背景往往较为重要,另一方面是有各方满意的重整方案(详见报道《又一家信托公司破产重整,出险信托处置路径有何不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当日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4年4月7日,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该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听证。四川信托的委托代理人严整、邱洋,四川信托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监管部门代表,四川信托清算组代表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裁定书中提到,四川信托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四川信托拟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重构四川信托股权架构;通过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完成债务重组;全面恢复四川信托的正常运营,彻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债务和经营危机。

四川信托已与6家非限权股东、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就重整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初步共识,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并制定了《四川信托重整工作职工安置预案》。

法院认为,四川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其提起重整申请已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其提出重整申请的程序合法。四川信托存在多起执行中的案件,且依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显示,四川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四川信托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其信托牌照价值,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整价值;其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已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具备重整可行性。而且,成都中院对本案的管辖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经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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